江西男子借给朋友61万4年后无法要回,法院:已过3年诉讼时效
借给朋友61万,四年未还,这钱竟然要不回来了?
2018年,老张因做生意需用资金,向朋友老陈借款61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在2018年至2019年借款期间,老张以自己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物对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后来两人长期没有联系,且老陈从未向老张催要过欠款,或采取其他方式主张权利。2023年,老张向法院起诉要求老陈配合其办理注销抵押权登记手续,并返还房屋所有权证。老陈要求老张先还钱。
信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张和老陈之间的借款行为发生在2018年,约定借款期间为一年。老陈未举证证明借款的诉讼时效存在中止或中断等情形,故其债权的诉讼时效于借款期满之日起三年,即2022年1月6日届满。本案中,老陈未在其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现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故老张诉请老陈协助其办理注销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向其返还上述房屋所有权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
债权人向法院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存在中止或中断的情形,但最长一般不超过20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其就丧失了胜诉抗辩权。本案中老陈自述《借款合同》到期后其从未向老张催要过欠款,老张也未主动联系其还钱,可以证实其主张债权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且其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亦未行使抵押权,故法院对老陈的抗辩理由依法不予采信。
如何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借条“过期”即是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对于借据中明确约定借款期限的,债权人要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三年内通过积极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可以中断诉讼时效,主张的方式包括:当面提出还款要求、制定还款协议或通过邮寄催款函、发送催款信息、拨打电话索要欠款、向司法机关报案或控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同时注意在索要过程中要保留相应证据。
潇湘晨报综合江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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