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婚要求分割女方父母所赠房产 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一起离婚案件的被告为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法官张华明送来锦旗,上书“秉公执法伸正义,清廉法官解民忧”,以表谢意。基本案情  2004年,张某和李某通过网络相识,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先后生育

  近日,一起离婚案件的被告为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法官张华明送来锦旗,上书“秉公执法伸正义,清廉法官解民忧”,以表谢意。

基本案情

  2004年,张某和李某通过网络相识,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先后生育两女。婚初二人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致夫妻感情不和,2018年分居至今。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女儿由自己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张华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被告各持己见,调解未果,案件进入开庭审理程序。庭审过程中,双方均表示对解除婚姻关系无异议,但关于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意见分歧较大。

  原告称被告性格强势且没有时间和精力照顾孩子,自己有能力给孩子良好的成长和教育环境。被告称两个孩子一直由自己照顾,应判归她来抚养;原告认为案涉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平均分割。被告则认为案涉房屋系父母全额出资购买赠与自己,应属被告个人财产不应分割。

法院判决

  了解清楚案件事实、采信了相关证据并归纳了案件争议焦点后,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均同意离婚,故应予准许。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根据原、被告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原、被告婚后生育两个女儿,按照公平原则并考虑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原被告分别自行抚养长女和次女。

  关于案涉房屋归属问题,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诉争的房产购买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被告提供证据能够证明诉争房屋由其父亲出资购买,并登记在被告名下单独所有,故认定案涉房产系被告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原告要求分割的诉请,不予支持。

  遂依法作出判决,原被告离婚,俩女儿分别由原被告自行抚养,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上诉至西安中院,西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文链接:http://www.wanshiruyi.cc/news/7926.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以上就是关于男子离婚要求分割女方父母所赠房产 法院:不予支持全部的内容,关注我们,带您了解更多相关内容。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用户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上一篇:矿用除尘风机收到是橘色KCS-410D性能稳定且通风又降尘

下一篇:南宁暴雨街道被淹 冰箱水中漂浮 未来三天南宁多降雨天气

相关推荐

  • 我国知名地质学家张世红突发疾病逝世 享年60岁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地球科学与资源学院12月21日发布讣告:我国知名地质学家,美国地质学会会士,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生物地质与环境地质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深时数字地球国际大科学计划古地磁工作组

    2024-12-22
    27
  • 多地宣布“取消公摊”,购房有望实现“所购即所得”

    多地宣布“取消公摊”,购房有望实现“所购即所得”业内人士指出,预计后续将有更多城市跟进,现阶段还应关注公摊面积透明化问题  多年来备受关注的商品房公摊面积问题,近期出现了新变化。12月以来,湖南省衡阳

    2024-12-22
    26
  • 渔业船舶事故多发 辽宁省和大连市人民政府被约谈

    12月19日,针对近期辽宁省和大连市渔业船舶事故多发频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会同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约谈辽宁省和大连市人民政府。  约谈指出,今年全国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辽宁省和

    2024-12-20
    41
  • 年薪50万女子择偶标准要求千万年薪 怀疑自己遇到婚托

    1991年出生的万女士开了一家公司,年收入50万左右,她从北京转战杭州开拓市场时,花了6万8找了一家婚介公司介绍对象,择偶标准是百万到千万年薪。  万女士说,在见过几位之后感觉不那么优质,怀疑遇到

    2024-12-20
    25
  • 路边车成移动嫖娼点 2人被行拘 公安局查处一起卖淫嫖娼案

    一辆看似普通的汽车,停在路边,万万没想到,汽车变成卖淫场所。  自“冬季行动”开展以来,锡市公安局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强化底线思维,主动担当、主动作为,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黄赌毒违法行为,

    2024-12-20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