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人事档案,关系着毕业生的切身利益,但万万没想到,应届生小明的档案竟被快递公司寄丢了!面对无法补办的档案,小明将快递公司告上了法庭,那么快递公司到底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快递员未联系收件人签收包裹
学生档案自此“下落不明”
2021年,某大学硕士研究生小明顺利毕业。经过数轮面试选拔,小明在众多求职者中脱颖而出,被某工程机械公司录取聘用,成为一名光荣的“打工人”。学校随即联系了快递公司,将小明的人事档案进行邮寄,但某工程机械公司一直没有收到该份档案的邮件。
然而,根据快递单号的运送记录,小明的人事档案明明已经送达,并显示为“他人代收”。之后,通过翻看公司的监控录像,小明才发现快递公司的快递员在派发包裹时并没有联系收件人签收,而是将一份印有“学生档案专用”字样的包裹直接放在公司前台就离开了。恰巧当天公司大堂进行维修,员工整理了前台,并将前台的所有快递都转移到了其他位置,小明的档案自此丢失无法找回,快递公司也出具了情况说明,载明该邮件丢失。
状告快递公司索赔损失费3.7万元
为了补办档案材料,小明只能请假前往家乡和某大学补办中学时期至研究生时期的档案。尽管小明为此东奔西跑,但档案中仍有许多材料无法补办,自此,小明变得无心工作,只好提出辞职。
小明认为,快递公司寄丢了他的人事档案,且经过多番努力也无法全面补办档案材料,此事已对其生活、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遂将快递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快递公司赔偿丢失档案损失、补办档案造成的误工费、差旅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3.7万元。
对此,快递公司辩称,快递员在投递案涉档案时确实存在未面交签收的投递不规范情形,但究其原因也是未能有效联系上收件人,才将案涉档案放至收件公司前台。而且,快递公司事后协助查找档案时发现,收件公司员工曾将案涉档案拿到其他办公室,随后该档案才在转移的过程中丢失,收件公司明显也有责任。况且,根据快递公司与发件人某大学签订的关于学生档案专递的《服务合作协议》中的约定,快递公司对未保价邮件也只需按邮费三倍赔偿即可。因此,小明的诉请缺乏理据。
法院:造成毕业生重大民事权益侵害
天河法院经审理认为,快递公司在投递案涉档案时存在投递不规范情形,既违反了其与发件人签订的关于学生档案专递《服务合作协议》中约定的邮件投递义务,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及快递服务行业要求,对案涉档案丢失存在过失,造成小明重大民事权益包括精神利益的侵害。
根据快递公司的过错程度和小明的受损情况,法院依法酌情判决快递公司赔偿小明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
快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档案丢失造成可预见利益损失和精神损害
天河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经办法官朱颖指出,本案中,快递公司与某大学签订了关于学生档案专递的《服务合作协议》,理应履行好邮件投递的义务,并清楚知道学生档案的重要性。然而,快递公司的投递员在投递案涉档案时,未交由收件人面签,而是直接放至当时无人值守的公司前台。
快递公司此举,既违反了其与学校签订的关于学生档案专递的《服务合作协议》中约定的邮件投递义务,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的要求,对于案涉档案的丢失确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人事档案是公民身份、学历、资历等方面的重要证据,与个人的工资待遇、社会劳动保障、组织关系等紧密挂钩。而且,人事档案一旦丢失,基本无法全面补办,势必会对小明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并对其日后的就业发展和异地迁移等产生重大影响。显而易见,案涉档案的丢失已对小明造成可预见的利益损失和精神损害,快递公司理应赔偿合理损失。
鉴于我国现行法律对人事档案丢失的损失赔偿标准,以及损失计算方式暂无明确规定,且人事档案的价值在于其记载的内容而非档案本身,价值难以衡量,也缺乏市场参照物作为参考。
据此,法院综合快递公司的过错程度、案涉档案的受损情况,还有小明在补办档案过程中所花费的时间、精力以及给其生活带来的困扰等因素,酌情判定快递公司赔偿小明经济损失、误工费、差旅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
法官提醒,为保障快递服务的质量和安全,2024年3月1日,新修订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快递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快递新规”的落地,给人民群众提供了选择何种投递方式的权利,有利于减少快递服务纠纷。与此同时,“快递新规”也给快递企业提出了更新、更高的快递服务要求,推动快递行业规范发展,努力在确保快件安全的基础上提高派送效率,努力提升快递服务质量和行业信誉。
法官在此提醒,尽管有“快递新规”保驾护航,但面对人事档案如此“重中之重”的邮件,广大学校、毕业生和快递企业还是要多上心,做好档案交接登记,主动跟踪物流信息,留下明确的签收地址和联系方式,提前与投递员、档案接收单位约定投递方式,最重要的是要按约定方式投递签收,确保人事档案安全“抵达”。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天河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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