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凤(1959年11月7日出生,女)系青岛某公司职工,被青岛某公司安排至莱西某医院从事保洁工作,工资通过银行转账发放,青岛某公司未为王某凤缴纳工伤保险。2020年11月6日,王某凤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诊断为创伤性休克、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右胫腓骨开放性骨折等。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某凤的情形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2022年6月21日,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九级。王某凤受伤后未再返回青岛某公司工作。后王某凤提起仲裁申请,要求青岛某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共80148.6元。仲裁裁决予以支持,青岛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凤在为青岛某公司提供劳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并被认定为工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用人单位䀻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因此青岛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支付王某凤相关工伤待遇,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
典型意义
伴随我国人口老龄化,老年人再就业渐渐成为一种常态,他们除了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外,其工作内容与其他职工并无任何差异。工伤保障的本意是保护因工受伤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鉴于我国目前工伤保障范围在逐步扩大,且农民工进城务工老龄化趋势凸显,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事关民生福祉和社会稳定,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劳动保护的角度出发,应当将其纳入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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