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污染环境案件,被告人郑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被告人姜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郑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503350元,上缴国库。
案件详情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郑某某系夫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于2023年10月4日死亡,法院裁定对其终止审理)。二人共谋通过清洗感光胶片、煅烧提炼白银的方式盈利。
2021年1月,郑某某租赁位于界首市光武工业园区的某公司厂房,后对厂房进行改造,并招募被告人姜某某等人在厂内工作。2021年5月,王某某、郑某某在无工商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处购买胶片,并组织工人从事清洗、粉碎胶片、焚烧沉淀物、提取物质等工作。
2021年6月至8月,王某某购买印刷厂废底板、医院CT废片等危险废物,经非法处置后销售给他人,共销售119.79吨,获取违法所得443350元。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王某某从沉淀物中提取白银27余斤,通过销售白银获取违法所得60000元。
2021年12月30日,阜阳市界首市生态环境分局依法查处王某某、郑某某的厂房。经勘查,厂房内堆放的胶片原材料重量约19.26吨,经非法处置后的塑料片重量约50.24吨,渣块重量约2.08吨。
2022年8月23日,经阜阳市界首市生态环境分局认定,现场查获的胶片为HW感光材料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具有毒性。
2023年10月9日,被告人郑某某与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本案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费用和生态环境恢复费用的环境损害数额222787.40元,郑某某已经全部赔偿完毕,同年12月18日阜阳市界首市生态环境分局出具书面建议书对被告人郑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经界首市人民检察委托界首市司法局对被告人姜某某进行调查评估,被告人姜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安徽界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伟娟、姜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郑某某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污染,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姜某某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郑某某、姜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二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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