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坚决从严惩处利用麻精药品实施强奸、抢劫等犯罪

利用麻精药品实施强奸、抢劫等犯罪,人民法院应从严惩处。6月25日,最高法介绍2023年以来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基本情况并发布10件相关典型案例。据通报,2024年1-5月份,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毒品案件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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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麻精药品实施强奸、抢劫等犯罪,人民法院应从严惩处。6月25日,最高法介绍2023年以来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基本情况并发布10件相关典型案例。

据通报,2024年1-5月份,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毒品案件12996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被告人18262人。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犯罪案件呈上升态势,个别地方增幅明显,此类物质滥用群体低龄化的特征更为突出。同时,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犯罪网上和网下交织更为紧密,“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等非接触式手段成为此类犯罪常态。

最高法指出,当前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犯罪具有不同于传统毒品犯罪的特点,此类犯罪容易伴随次生犯罪后果。比如,吸食依托咪酯导致交通肇事、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利用麻精药品实施强奸、抢劫等犯罪的案件亦不鲜见。

最高法特别强调,对于利用麻精药品的镇静、麻醉等功能,实施强奸、抢劫等犯罪的,应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使用迷药实施性侵犯罪:从严惩处

典型案例显示,2019年9月,被告人王某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向陈某贩卖三唑仑、咪达唑仑等。2021年3月至4月间,王某介绍徐某(已另案判刑)通过网络,向李某育(已另案判刑)采取从境外邮寄的方式以1500元的价格购买三唑仑,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咪达唑仑针剂10支,重30.8克。2021年9月,王某在河南省新乡市以520元的价格向徐某贩卖三唑仑和咪达唑仑。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某先后多次使用三唑仑、咪达唑仑、七氟烷等药物将被害人岳某迷晕后,对岳某进行猥亵。2019年1月17日至2021年12月4日间,王某分别伙同马某山、王某威等人(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及张某淼、刘某洋等人(均已另案判刑)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包头市、河南省新乡市、浙江省绍兴市、北京市等地的小区住房、民宿及酒店房间内,将三唑仑秘密溶入被害人于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宗某某、苏某某、岳某等人饮用的饮料中骗使被害人服下。待被害人失去意识后,王某与共同作案人先后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部分共同作案人还对部分被害人进行猥亵。其间,王某通过向体内注射咪达唑仑、使用带有七氟烷的纸巾捂口鼻的方式致被害人持续处于昏迷状态。事后,王某还向部分共同作案人收取迷药费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三唑仑、咪达唑仑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多次单独贩卖或伙同他人走私、贩卖,其行为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王某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使用精神药品致被害人昏迷的方式,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其中王某强奸妇女多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使用精神药品致被害人昏迷的方式,单独或聚众猥亵被害人,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对王某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王某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澎湃新闻注意到,三唑仑是一种镇静安眠药物,属于国家管制一类精神药品,具有成瘾性,大剂量服用可使人失去意识,俗称“迷药”或“迷魂药”;咪达唑仑具有催眠、肌肉松弛等作用,原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根据2024年4月30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关于调整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咪达唑仑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

“由于三唑仑和咪达唑仑的药理特性,一旦被滥用,导致的依赖和成瘾对人身体健康会产生严重危害,并且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实施其他恶性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最高法在阐述案件典型意义时说,本案是一起走私、贩卖三唑仑、咪达唑仑并用于迷奸、猥亵女性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王某不仅走私、贩卖三唑仑、咪达唑仑,而且使用三唑仑、咪达唑仑作为犯罪工具,实施其他更为严重的性侵犯罪,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破坏社会秩序,依法应数罪并罚。人民法院根据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从严惩处,彰显了坚决打击此类犯罪的严正立场。同时,提醒广大公众在社交环境中要注重个人安全,谨慎交友,慎用他人提供的饮料和食物,提高对潜在危险的认知。

走私并网络贩卖咖啡因: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

当前,借助网络实施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犯罪案件高发多发,犯罪分子勾连交易、发布售卖信息、传播犯罪方法、支付收取毒资,网络已成为此类犯罪新的平台和渠道。最高法表示,特别是随着物流寄递业的快速发展,犯罪分子大量借助国际寄递、国内物流快递甚至同城跑腿等方式走私、贩运毒品。此类犯罪“人、钱、毒”相分离,隐蔽性强,打击难度大,对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收集证据及审查认定证据提出了新要求。

澎湃新闻注意到,此次发布的陈某走私、贩卖毒品案例就是典型的利用非接触式手段实施的毒品犯罪。

案情显示,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被告人陈某在明知咖啡因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的情况下,从境外某网站购买咖啡因胶囊208瓶,通过国际物流公司伪报保健品名目清关发回国内,在某网络购物平台其经营的“大脑风暴”网店,将所购咖啡因胶囊加价贩卖给内蒙古、福建等地的买家约180余瓶,从中获利人民币18628.2元。2022年2月22日,公安机关将陈某抓获,并查扣咖啡因胶囊27瓶。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咖啡因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为牟利多次从境外购买、寄递咖啡因胶囊,并利用网络媒介贩卖给多人,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陈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我国将咖啡因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进行管制,如将其作为毒品滥用物质而加以走私、贩卖,则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最高法在阐述案件典型意义时说,本案是一起走私并通过网络贩卖咖啡因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陈某明知咖啡因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然从境外大量走私咖啡因胶囊,在网络上向不特定人员售卖,情节严重,应予惩处。

“本案提醒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少年,要对咖啡因成瘾性提高警惕,正确区分咖啡因食品、药品、毒品的属性,防止滥用并对身体造成损害。”最高法表示,对于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滥用治理,要坚持惩防并举、综合施治。依法从严惩处是很重要的一面,但总的看,“防”比“打”更重要,“源头治理”比“末端惩处”更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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