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主人带狗跳舞未拴牵引绳,犬只乱跑绊倒他人致十级伤残

6月23日,记者从四川眉山仁寿县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黑龙滩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2023年7月的一个晚上,被告郭某在洪雅县瓦屋山某广场跳广场舞,其饲养的边境牧羊犬由于未拴牵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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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记者从四川眉山仁寿县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黑龙滩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3年7月的一个晚上,被告郭某在洪雅县瓦屋山某广场跳广场舞,其饲养的边境牧羊犬由于未拴牵引绳在广场上四处奔跑,将在广场跳舞的原告朱某绊倒摔伤,导致其左股骨颈骨折。经鉴定,朱某伤残等级为十级。朱某与郭某私下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郭某赔付67520.14元,并对郭某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在庭前调解时,郭某对朱某的伤残报告有异议,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经重新鉴定,朱某伤残等级仍为十级。

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了解到,朱某本次受伤还需大量医药费进行后期治疗。而郭某的爱人在2024年4月因病去世,生前医治开销巨大,目前郭某经济较困难。

了解双方情况后,法官多次电话联系双方,引导双方互谅互让。经过承办法官的多次耐心沟通,朱某与郭某最终同意各退一步,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郭某赔偿朱某5万元,并当即通过银行转款2万元,剩余的3万元也及时进行了支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近年来,饲养动物致人损伤的事件屡见不鲜,法官提醒广大宠物饲养者务必要尽到看护、管理宠物的责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因饲养宠物给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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