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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晚,多名百万级网红全平台账号被封号、禁言,包括王红权星、鲍鱼家姐、柏公子。网红们在视频里频繁展现自己的“富豪生活”:坐拥多套豪宅还因阳光不好空置、身上的打扮没8位数不会出门、逛自己花园中途还要歇一歇......没有他们享受不到的富贵,只有网友想象不到的奢靡。
网红们肆无忌惮的炫富行为,不仅会传播炫富拜金、奢靡享乐的错误价值观,错误的示范效应更不利于短视频等行业环境的健康有序发展,危害网络生态。炫富行为本身只是道德问题,如果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并不违法。但有些网红伪造炫富视频或借炫富视频牟利,就另当别论了。
伪造虚假炫富视频的行为违法吗?
网络上有不少售卖炫富素材的交易,很多网红展示的炫富场景都是买来的素材拼接而成。《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丽红认为,如果使用的素材是网上的“盗图”,则会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特别是一些使用他人头像的图片,会侵犯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如果借炫富行为进行商业宣传、广告营销从而实现盈利,是否需要担责?
网络炫富的网红当中不排除有仅为了满足虚荣心者,但大部分人还是为了流量,并希望通过流量变现获得暴利。马丽红律师表示,如果炫富本身存在虚假行为,或者推广的商品内容等存在虚假行为,则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这些过度炒作和商业化的运作无外乎都是为了利益,也给公众一种做网红可以“赚快钱”“赚大钱”的感觉,因而很容易引发普通人的跟风和模仿现象,又因网红经济的几何级数蔓延,“卷”流量就成了必选动作,也就会出现我们看到的各种网络“奇葩”和各种博眼球甚至搞擦边球的不健康内容输出。对于“流量至上”的思维,马丽红律师建议,必须警惕且采取有效的手段予以遏制,希望通过网络整治行动,能在一定程度上净化网络环境,避免社会滑入更深的“流量焦虑症”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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