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官网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因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中核钛白(002145 SZ)202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违法等违法违规行为,中核钛白实控人王泽龙及朋友洪浩炜、中核钛白原董秘韩雨辰、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及中信中证合计被罚没2.35亿元,其中王泽龙被罚没1.33亿元。
实控人年仅28岁
中核钛白前身为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四零四厂钛白分厂,2007年于深交所上市,主要从事化工产品钛白粉(即二氧化钛)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年产量可达55万吨,产能位列全国第二、全球第五。
中核钛白的实控人王泽龙于1996年7月出生,年仅28岁。截至2024年3月31日,王泽龙共持有中核钛白近12.95亿股,占比33.45%,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按照2024年4月1日收盘价4.30计算,王泽龙持股金额总计近56亿元人民币。
另外,王泽龙入股的另一家钛白粉公司——龙佰集团(002601.SZ)钛白粉产量位列全国第一,据年报其钛白粉年产量可达150万吨,其归母净利润在23年半年报中同样降幅近半达46%。
在福布斯中国对王泽龙的专访中,他透露早在2015年便在父亲授意下参与了佰利联对龙蟒钛业的并购重组项目(即龙佰集团),并通过定增成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之一。
实施定增套利,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
2022年7月,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2022年7月至8月,中信中证向中核钛白实际控制人王泽龙推荐定增多空方案。根据方案,“客户通过场外衍生品交易台直接实现定增多空套利,提前结算收益,无需等待六个月的锁定期,通常一个多月时间即可回笼资金和收益”。
2022年9月,王泽龙决定实施定增套利,通过中核钛白员工持股计划定向出借券源,并以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名义与中信中证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韩雨辰具体执行套利方案,负责对接中信中证和中信证券。
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王泽龙、韩雨辰与中信中证、中信证券商议定增融券套利业务,约定由中核钛白员工持股计划转融通出借8800万股“中核钛白”股票,中信中证指定四个私募基金产品账户进行“中核钛白”股票融券对冲交易,中信证券制定融券出借计划。
2022年11月,中信中证就挂钩“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收益互换业务与海通证券进行初步沟通。
2022年12月,中信中证合规部门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挂钩约8800万股“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场外衍生品交易申请。当月,上报“关于某投资公司与中证资本开展挂钩中核钛白限售股场外期权6亿元名义本金的请示”至中信证券风险管理部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2023年2月,因某投资公司认购资金不足,为了将融券额度用满,王泽龙建议朋友洪浩炜加入中核钛白定增融券套利交易,洪浩炜参与并以某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1号基金)名义与中信中证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
2023年2月8日至2月10日,海通证券衍生产品与交易部经部门内部审批,将“中核钛白”股票纳入衍生品业务备选库并履行了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认购文件的公司用印审批流程。2023年2月10日,海通证券按照中信中证指令价格及认购金额参与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首轮报价,当日确定发行价格为5.92元/股。
9天套现6.71亿元
2023年2月16日,海通证券签署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并与中信中证达成挂钩标的为“中核钛白”股票的多头收益互换,名义本金为5.32亿元,对应股数为8,986.49万股,由中信中证提供全额保证金。同日,某投资公司与中信中证达成香草期权组合合约,挂钩标的为“中核钛白”股票,名义本金为4.26亿元,对应股数为7,195.95万股;1号基金与中信中证达成香草期权组合合约,挂钩标的为“中核钛白”股票,名义本金为8,903.98万元,对应股数为1,504.05万股。
2023年2月6日至2月20日,某投资公司与中信中证达成挂钩标的为“中核钛白”股票的空头收益互换,合计开仓股数为7195.95万股,对应名义本金为5.48亿元。
2023年2月10日至2月20日,1号基金与中信中证达成多笔空头收益互换,合计开仓股数为1504.05万股,对应名义本金为1.14亿元。
2023年2月6日至2月14日,中核钛白员工持股计划所持8800万股“中核钛白”股票按照中信中证指定路径分配到四个私募基金产品账户,出借期限通过展期和借新还旧续期至2023年9月。
2023年2月13日至2月21日,四个私募基金产品账户融券卖出8,800万股“中核钛白”股票,卖出均价约7.63元/股,成交金额约6.71亿元。
交易安排未告知上市公司
王泽龙未将自己通过上述交易安排实际参与非公开发行的信息告知上市公司。2023年2月24日、3月3日,中核钛白公告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发行情况报告书,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2023年3月9日,中核钛白公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股票限售期为2023年3月9日至9月8日。2023年3月17日至4月6日,某投资公司、1号基金向中信中证申请提前终止所有多头香草期权合约与空头收益互换合约,中信中证了结相应头寸并进行结算。
最终,王泽龙通过某投资公司实际获利58161993.37元,洪浩炜、王泽龙通过1号基金分别实际获利14193879.43元、2475961元,中信中证未有实际获利,中信证券融券业务收入为1910680.83元,海通证券收益互换业务收入为789445.21元。
罚没共计2.35亿元
证监会调查后认为,王泽龙和洪浩炜上述行为,通过衍生品交易安排,实质参与非公开发行,并以市价融券卖出,提前锁定与非公开发行股票折扣价之间的价差收益,变相规避限售期规定。违反《证券法》等规定,构成《证券法》所述违法情形。
中信中证为王泽龙、洪浩炜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行为制定套利方案、搭建交易架构、提供杠杆资金支持等;中信证券知悉客户融券目的是定增套利,配合其提供融券服务;海通证券以自己名义按照中信中证的报价指令认购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股票,客观上帮助中信中证及其客户取得股票收益,使得定增套利行为得以实现;韩雨辰替王泽龙等人出面执行定增套利方案。中信中证、中信证券、海通证券、韩雨辰上述行为,与王泽龙、洪浩炜共同构成《证券法》所述违法情形。
王泽龙在洪浩炜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过程中.参与商议定增融券套利方案,联系并建议洪浩炜加入套利,与洪浩炜共同构成《证券法》所述违法情形。
王泽龙作为中核钛白实际控制人,在中核钛白202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隐瞒其通过一系列交易安排实际参与非公开发行的情况,导致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发行情况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构成《证券法》所述违法情形。
另外,依据《证券法》规定,对王泽龙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以200万元罚款。
最终,本次罚没金额共计2.35亿元,其中王泽龙共被罚没1.33亿元。
中核集团声明与中核钛白无任何隶属或股权关系
值得一提的是,中核集团4月14日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称,注意到中核钛白被立案调查,声明表示中核钛白与中核集团无任何隶属或股权关系,也不存在任何投资、合作、业务等关系,其一切行为均与中核集团无关,中核集团对其任何行为依法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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