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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店“跑路”本不是什么光彩的事儿,网上却有一些“职业闭店人”讲述如何在闭店中谋取利益,就在“职业闭店人”频频登上热搜之际,一名“职业闭店人”刘某被店铺消费者以侵权告上法庭,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丰台法院获悉,刘某被判赔偿消费者所办理会员卡中的未消费金额。
调查
帮商家策划“跑路”按不同价格提供服务
据了解,“职业闭店人”是指专门帮商家策划“跑路”的特殊群体,在商家面临关闭或者经营不善时介入,采取转移资产、更改经营主体等手段,避免商家承担法律责任并从中牟利。
北青报记者在短视频平台和网络社交平台搜索,发现至少二十余个宣称“提供闭店”服务的用户。这些用户的简介中注明“提供债务管理服务”、“闭店零风险方案”等语句。北青报记者以想要闭店的教培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义,联系一名“职业闭店人”。对方称,服务主要分为两档。便宜的,原店主需支付“2个月的公司运营成本”等价的费用,在“职业闭店人”的操作下,企业停止经营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将由消费者承担。虽然便宜,但对方预估安置周期会拖得较久,安置率70%至80%。
另一项收费较高的服务,金额大概为总负债的20%至30%。对方称:“在这个档位下,我们会联系附近的其他培训机构,进行对接转课。还可以补偿家长一定额度的购物卡。在不提退费的情况下,我们有很多方案可以给家长去选择。”对方“打包票”在这个档位下预估两个星期就可以完成所有安置,安置率达到90%。
对于上述服务,对方声称全过程合理合法,不会产生刑事或民事风险。
除以上服务之外,“职业闭店人”还给北青报记者推荐一项“法人变更服务”。这些“背债人”本身已经身负多家公司债务,“他们都不在乎多一两个。”“职业闭店人”表示。
案例
瑜伽店老板突然“跑路”“职业闭店人”被判赔偿
在北京丰台法院,近期就审结了一起关于“职业闭店人”的相关案件。
北京的王女士是某瑜伽店老顾客,从2021年起,王女士多次在店里充值购课。2023年10月份的一天,王女士发现不能在小程序上约课,联系客服无人回复,王女士去店面查看,发现大门紧锁。这一刻,王女士意识到瑜伽店“跑路”了,自己还有很多课程未消费。
想着自己的钱不能白花,王女士便开始维权之路。王女士先联系该店的其他会员,其他会员告诉她,店铺所属公司在半个月前就注销了,股东和法人在注销前就进行了变更。
其他会员还把新变更的法人微信朋友圈展示给她看。王女士更是觉得自己受到欺骗,因为新法人刘某的朋友圈多条信息都显示:“死客激活做业绩,想合作的老板私聊我,让你店里的死客到店消费”、“高价收购美容、美发、养生会员(因为某种原因您的店不经营了,您的会员我们可以帮助您消耗负债),全北京都可以”。王女士知道遇到了“职业闭店人”,她不甘受到欺骗,以清算责任纠纷,向北京丰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刘某赔偿其会员卡中未消费的金额。
庭审中,经查明闭店的瑜伽店系甲公司名下店铺,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为李某。2023年9月13日,李某与刘某签订《转让协议》,将甲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刘某。2023年9月14日,刘某变更为甲公司法人及唯一股东。2023年9月28日,甲公司申请注销。注销材料中的《清算报告》显示:“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3.已于2023年7月29日在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
刘某当庭表示,瑜伽店会员大约200人,有40万元左右的金额未消耗。其把会员转给另外一家美发店,王女士表示,其报名的是瑜伽班,不同意去美发店消费。刘某认可注销甲公司时未成立清算组,亦知晓若存在虚假清算报告进行注销,股东需要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在明知有大量会员债权未进行清算的情况下,仍在出具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清算报告》后,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清算报告》内容,同意公司注销,并向丰台区市监局申请注销公司,属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行为。该行为导致王女士无法在合法的清算程序中申报债权,致使其债权无法受偿。刘某在注销公司时,亦作出《承诺书》,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性,故王女士有权主张刘某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刘某赔偿王女士所办理会员卡中的未消费金额。
法院
表面帮助原商家企业化解危机实际大部分风险转嫁给消费者
据负责审理此案的丰台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速裁组法官李强介绍,近年来,健身房、美发店、教育培训机构等预先充值服务领域店铺频频出现“跑路”现象,消费者在预先充值大量金额后,店铺“跑路”造成众多消费者无法退费,继而产生大量纠纷。
法官表示,这些所谓的“职业闭店人”表面上看似是帮助原商家企业化解危机,为消费者最大化地减少可能的损失,但实际上大部分风险最终还是转嫁给消费者,且“职业闭店人”自身面临较多的法律风险,不仅破坏了当地营商环境,甚至触犯刑法。
另外,法官介绍,“职业闭店人”在帮助商家“跑路”时,部分中介还会以高额回报招揽“背债人”,再以过桥贷款等方式提升短期信用资质,扰乱信用监管秩序,还存在通过非法渠道盗取或购买无负债、无财产、无子女等群体个人信息,用以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情形,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权益。“职业闭店人”及“背债中介”青睐的背债人往往是居住于偏僻地区、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的,对背债行为引发的法律后果缺乏必要认知,且不具备可供执行能力。
法官表示,根据我国公司登记采取外观主义原则,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担任法定代表人亦然。公示体现出的权利外观导致第三人对其产生合理信赖,即使真实情况与实际不符,其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职业闭店人”通过接手经营不善公司,将自己登记为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一旦公司经营异常,如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未经依法清算等情形下,股东需要对公司倒闭带来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作为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担征信受限、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甚至刑事责任等诸多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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